【藝術推廣單元】:用舊公司作品應徵,會不會侵權 ?
2004-09Cheers雜誌48期
作者:朱瑞陽
出處:http://www.cheers.com.tw/article/article.action?id=5024315

之前看到蠻多這樣的討論串,找到相關資料分享給大家,希望能解決一點疑惑 :D
當然soho族會面臨到許多合約上面的問題,也要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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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王美靜是一個3D動畫的設計高手,最近她正在找新的東家。
她把以前在舊公司設計的得意作品挑出,準備在面試時大展身手。
面試過程中,主考官對她的作品頗為欣賞,
但面試結束前,卻冷不防地丟出一個好奇疑問:「帶舊公司的作品出來應徵 ,會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啊?」
向來只沈浸在自己創作天地裡的王美靜,對各種法令規範一向「冷感」,完全不知如何回答這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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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稿——朱瑞陽(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,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)
面試時,許多企業主管為了更具體衡量應徵者的能力
常會在應徵條件中附加一條:「請檢附相關作品或著作以供參考。」
其中又以一些軟體公司、網路、美術設計、媒體、建築等相關行業最常出現類似要求。
當然,許多人為了讓自己在應試時更有說服力,也會想辦法提出各種可以證明實力的作品,供人參考。
不過,由於許多人使用的創作或著作,大多是在受雇期間內發生,在這種情形下
有關「著作人」或是「著作財產權」是否完全歸屬於個人,就成為上班族值得關切的權益。

著作財產權歸公司,著作人格權歸自己

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,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」
但是,第11條則又進一步說明,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,如果勞資雙方沒有「特別約定」
原則上以受雇人(員工)為「著作人」,但是「著作財產權」則歸企業所有。
在這種狀況下,個人僅有所謂的「著作人格權」,它的權益內容包括:

1.公開發表的權利,

2.姓名表示的權利,

3.禁止他人修改編輯的權利。

以王美靜為例,她在前一家公司產出的作品,她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;
當作品在發表時,她也享有具名、不具名或以別名出示的權利;對於她的作品
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,隨意竄改或割裂她的著作內容。
至於,在應徵工作時,王美靜將她過去已公開發表之3D動畫作品,以電腦重製的方式展示
是屬於著作合理使用範圍,原則上並沒有對舊公司「著作財產權」產生侵權的困擾。
除非,王美靜將她過去的作品以重製方式販售牟利,在這種狀況下,便會侵犯到雇主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。

不過,有些企業在與員工簽約時,會特別要求以「雇用人」(企業或出資者)為著作人
在這種情形下,有關公開表示、姓名表示或修改編輯的權利,就完全歸屬企業所有。
因此上班族在下筆簽名同意時,最好要理解這其中的差異。

SOHO族的權益

除了一般上班族外,許多自行接案的SOHO族,也一樣會面臨類似的困擾。
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,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,受聘的SOHO族為「著作人」,享有著作人格權。
但是與前述不同的是,「著作財產權」未必全為出資人所有,必須視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而定。
如果沒有特別約定,則著作財產權當然歸SOHO族個人所有。但是法律也保障了出資人「得利用該著作」的權益。

舉例來說,如果王美靜在沒有找到工作前,接了某一家公司的設計案子,雙方對於日後的著作權歸屬
並沒有特別約定,則王美靜同時享有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的權利。
但是對出錢請她設計作品的公司來說,也有權利重製或公開展示著作物,王美靜不得有異議。

爭取共同享有的權利

目前市場上,多數企業傾向與員工以約定的方式,
來概括享有著作人之權利而取得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。
上班族或SOHO族在碰到這種契約內容時,
一來可以向企業爭取擁有著作人格權,或約定得利用著作之方式與條件。
另一方面,也可嘗試與雇主或出資人協議,
是否可以「共同」享有著作財產權,為自己爭取更大的權益空間。

衍生閱讀,相關著作權法可查詢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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