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翻修:侵權提告,須先發警告函確認過失

作者: 黃佩珊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
2012年12月13日 上午5:30
中國時報【黃佩珊╱台北報導】
原文出處: http://xor.tw/4zri7

專利法修正案明年元月上路,經濟部智慧局表示,
這次修法重點,將遊戲規則訂的更為明確,

在專利侵權部分,當事人提告前要先發警告信函,
若發函後還是被侵權,就足以說明被告為故意或過失,
以改善過去侵權認定各說各話情形。

另在設計專利部分,擴大保護範圍,將部分設計、電腦圖像、圖形化使用介面設計、
衍生設計等部分設計都納入專利,以回應產業界創新設計的需求,保護設計成果。
智慧局長王美花舉例說,蘋果iPhone手機申請許多專利,
南韓三星的手機外型與蘋果iphone類似,
因而被告侵權,在美國初判賠償一○.五億美元,因此我國專利法將設計納入專利範疇內。

這項專利法修正案,王美花說,是在去年十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訂於一○二年元旦實施,
這次修正條文共計一五九條,其中修正一○八條,增訂卅六條,刪除十五條,可以說是全面大翻修。
而修正歸類為六大面向,包括申請程序、實體審查、擴大保護、侵權救濟、強制授權和專利舉發等。

國內科技廠商最關心的專利侵權部分,新修訂條文規定損害賠償以過失或故意為要件,
但過失和故意難以判斷,因此,提告前要先發警告信函,通知對方侵權,做為後續提告依據。
另外,增訂合理權利金作為賠償計算方法,不過,部分立委認為光以權利金做為賠償不夠,
計畫修法回復以專利總銷售金額做為懲罰性賠償。

另外,新法有利於開發藥商和學名藥商,王美花說,將有條件開放醫藥及農藥品專利延長申請,
另外,學名藥商只要是從事非商業目的未公開行為,可以取得上市許可,不受專利權管制。
在申請程序面,包括增訂專利申請人在刊物發表後才申請專利,可主張刊物發表時就享有專利;
另外,專利以外文本提出時之語文種類,
以阿拉伯、英、法、德、日、韓、葡、俄、西班牙文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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